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南簡字第85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八 樓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曾濬鴻即曾浚鴻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32,403元,應繳裁判費3,530元,扣除原告已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3,030元。
二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3,030元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彥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