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12年度,10號
TNEV,112,南簡,10,202301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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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南簡字第10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英綺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1年度司促字第24963號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0,368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440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94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田玉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黃紹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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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