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補字,112年度,8號
TNEV,112,南小補,8,202301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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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南小補字第8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銘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43,925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吳金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李崇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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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