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車資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補字,112年度,17號
TNEV,112,南小補,17,20230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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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南小補字第17號
原 告 仁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粘文榮


訴訟代理人 廖茂雄
被 告 廖欣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,1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
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田幸艷
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幸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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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仁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