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南小字第52號
原 告 葉陳阿桃
杜福安
被 告 曾玲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太保市,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列印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 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李姝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