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簡字第79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黃琬婷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麗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7,437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5,13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
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高培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