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告地役權消滅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11年度,1322號
TNEV,111,南簡,1322,20230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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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簡字第1322號
原 告 蕭智祥
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
林冠廷律師
李明峯律師
林亭宇律師
被 告 御雄建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清勝
許淑
邱彬峯
惠美

吳宗藩邱義升之遺產管理人

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地役權消滅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
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;簡易訴訟程序,除本章別有規定外,仍適用通常訴 訟程序之規定;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及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 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期日,因收發作業程 序而未及審酌被告所提民事答辯狀(本院收受日期為112年1 月9日,承審法官於112年1月10日下午始收到書狀),故有必 要再開言詞辯論,爰指定於112年3月30日上午11時整,在本 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謝靜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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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御雄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