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1年度,777號
TNEV,111,南小,777,20230118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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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小字第777號
上 訴 人 王廷元
被 上訴人 陳崇賢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
111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,爰依
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,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,5
00元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另上訴人應注意遵守
相關規定補提上訴理由,以免訴訟權益受損,併予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陳谷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謝靜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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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