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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1年度,2069號
TNEV,111,南小,2069,20230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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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
被 告 陳盈良

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206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中華
民國112 年1 月18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
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徐安傑
書記官 李佳芮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18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佳芮
            法 官 徐安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被告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李佳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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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