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1年度,2030號
TNEV,111,南小,2030,20230131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1年度南小字第2030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
柯奕妘
被 告 王吉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,253元,及自民國112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31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李姝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,上訴之理由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。從而,提起上訴時,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31  日 書記官 張鈞雅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