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1年度,1960號
TNEV,111,南小,1960,20230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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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
訴訟代理人 賴文洲
被 告 林紋成
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960號返還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
國112年1月10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
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李杭倫
書記官 黃怡惠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肆拾元,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自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計付,至多不逾九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惠

            法 官 李杭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10  日 書記官 黃怡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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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東台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