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住民保留地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原訴字,110年度,11號
TPBA,110,原訴,11,20230118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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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10年度原訴字第11號
原 告 陳孝群等10人(姓名、地址詳如附表1)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 律師
吳光群 律師
被 告 宜蘭縣大同鄉公所

代 表 人 何勝立鄉長
訴訟代理人 程昱菁 律師
參 加 人 沈阿琴等19人(姓名、地址詳如附表2)
輔助參加人 原住民族委員會


代 表 人 夷將拔路兒(主任委員)

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。
  理 由
一、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,得命其參 加訴訟,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事實概要:
 ㈠緣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(下稱○○段)000地號土地(面積28,360平方 公尺【即2.8360公頃】,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,使用地 類別為農牧用地,地目「原」,下稱系爭土地)係原住民保 留地,所有權人原為中華民國。訴外人陳勝立於民國77年8 月16日向被告宜蘭縣○○鄉公所申請使用系爭土地27,360平方 公尺部分作為耕地(其餘系爭土地1,000平方公尺【即0.1公 頃】部分,則由訴外人柯成謀申請使用),經被告報由宜蘭 縣政府以78年2月21日七八府民山字第13214號函准於陳勝立 、柯成謀依法申辦土地複丈後,填造土地保留地異動情形報 表報備,被告乃以78年3月14日七八鄉財字第1140號函知陳 勝立、柯成謀先行申辦複丈分割後,再申辦耕作權設定登記 等語。惟因系爭土地為農牧用地,不得分割測量,柯成謀乃 出具拋棄書同意將其0.1公頃之使用權,而由陳勝立於87年2 月16日檢具申請書等文件,向被告申請一併申請使用並就系 爭土地全部設定耕作權登記,經宜蘭縣○○鄉原住民保留地土 地權利審查委員會(下稱土審會)於87年2月21日召開第26 次會議(即86年度第5 次會議)審查通過,被告以87年2月24



日八七大鄉財字第1190號函(下稱被告87年2月24日函)通 知陳勝立略以其申請案業已獲准,限其於文到1週內提出他 項權利設定登記申請等語,被告旋即檢附陳勝立87年2月25 日土地登記申請書、登記清冊,以87年2月25日八七大鄉財 字第1497號函請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辦理耕作權設定登記 (下稱被告87年2 月25日函),並於88年7 月19日完成登記 。嗣陳勝立於94年10月26日委由家屬柯秀美切結自行使用屬 實及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予陳勝立之登記,經土審會於 94年11月15日召開94年度第10次會議議決通過,並於94年12 月21日完成登記。陳勝立於99年7 月17日死亡後,系爭土地 先後由原告陳孝群等10人繼承。
 ㈡參加人沈阿琴沈榮輝葉麗芳、陳蓮寶、劉文生、葉雅各何勝立廖泰程葉麗芳及訴外人葉楊阿利(已歿)等9人 ,於107年12月10日向被告陳情略以陳勝立申請系爭土地設 立耕作權登記時,故意隱瞞鄰接周邊地號之土地為沈阿琴等 人實際開墾完竣及持續未間斷耕作之事實,被告應依法撤銷 系爭土地之耕作權設定及所有權登記之處分等語。後續辦理 程序如下:
  ⒈被告為釐清系爭土地之實際使用人,乃於107年12月21日辦 理會勘,嗣提送土審會於108年3月27日召開108年度第1次 會議審議後,被告爰以本件有違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 辦法(下稱原民地管理辦法。該函並未載明其適用之版本 ,然由其所引第8條條文內容,應係96年4月25日修正發布 之版本)第8條規定之情事,而以108年5月24日大鄉農字第 1080007693號函(下稱108年5月24日處分)撤銷被告87年2 月25日函(按:應為被告87年2月24日函)核准陳勝立申請 系爭土地設定耕作權登記之處分。原告陳孝群陳季寧陳梅芳簡陳美菊雅夢肅隆及訴外人陳黃阿梅(已歿)不 服,提起訴願,經宜蘭縣政府以109年3月19日府訴字第10 80113644號訴願決定撤銷108年5月24日處分,並限期被告 另為適法處分。
  ⒉嗣被告以本件有違反當時原民地管理辦法(按:指84年3月2 2日修正發布之版本,下稱行為時原民地管理辦法)第8條 、第10條規定之情事,以109年6月9日大鄉農字第1090009 007號函(下稱109年6月9日處分)撤銷被告87年2月24日 函,原告不服,提起訴願,經宜蘭縣政府以109年12月21 日府訴字第1090126318號訴願決定撤銷109年6月9日處分 ,並限期被告另為適法處分。
  ⒊其後被告以本件有違反行為時原民地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之情事,而以110年2月20日大鄉農字第1100002679號函(



下稱原處分)撤銷被告87年2月24日函。原告仍不服,提 起訴願,經宜蘭縣政府以110年8月5日府訴字第110004695 9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其訴願後,原告仍未甘服,遂提起本 件行政訴訟。
三、經查,原住民族委員會(下稱原民會)現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 管理辦法之中央主管機關(該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參照),則 就辦法之訂定緣由及其歷次修正理由,應甚為明瞭,此部分 因涉及原處分合法性之認定,有由原民會參與訴訟程序以協 助被告說明之必要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
審判長法 官  楊得君
  法 官  高維駿
法 官  李明益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陳德銘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1(原告列表):
編號 姓名 地址 1 陳孝群宜蘭縣五結中正路3段186號6樓 2 陳季寧 住宜蘭縣○○鄉四季村和勳巷16號 3 陳梅芳 住同上 4 簡陳美菊 住同上 5 雅夢肅隆 住宜蘭縣○○鎮○○路00號4樓 6 陳振玉 住宜蘭縣○○鄉○○路00○0號 7 陳潤厚 住同上 8 陳璧璽 住宜蘭縣○○鄉四季村立勳巷68之2號 9 陳寒青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9樓 10 陳愛麟 住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
附表2(參加人列表):
編號 姓名 地址 1 沈阿琴 住宜蘭縣○○鄉四季村立勳巷64之5號 2 沈榮輝 住宜蘭縣○○鄉四季村立勳巷66之2號 3 葉麗住同上 4 陳蓮寶 住宜蘭縣○○鄉四季村立勳巷24之1號 5 劉文生 住宜蘭縣○○鄉四季村光勳巷30號 6 葉雅各 住宜蘭縣○○鄉四季泰雅路6段106之1號 7 何勝立 住宜蘭縣○○鄉四季泰雅路6段138之1號 8 廖泰程 住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0巷0號 9 莊葉秋菊 住宜蘭縣○○鄉四季村光勳巷16之1號 10 葉阿美 住宜蘭縣○○鄉鄉四季村立勳巷35號 11 葉秋蘭 住宜蘭縣○○鄉四季村光勳巷40號 12 葉美玲 住宜蘭縣○○鄉四季村立勳巷19之2號 13 葉勝文 住宜蘭縣○○鄉四季村光勳巷24之2號 14 亞外挪路 住同上 15 蘇婉君 住宜蘭縣○○鄉四季村光勳巷28號 16 葉婷宜蘭縣三星鄉集慶村集慶三路38號 17 葉靚 住同上 18 吳力中宜蘭縣三星鄉貴林村貴林路2段401巷22號 19 吳欣怡 住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巷00○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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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