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06年度,1679號
TPBA,106,訴,1679,2023010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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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6年度訴字第1679號
原 告 趙泰宏即双宏骨科診所

趙泰宏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 律師
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

代 表 人 李伯璋署長
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 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。  理 由
一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,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 用。
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07年8月17日裁定「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106年度偵字第9538號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 序。」在案。嗣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(下稱雄檢)檢察官就 該106年度偵字第9538號刑事訴訟事件為不起訴處分,惟該 案告訴人(即本件被告)聲請再議,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 雄檢察分署檢察長命令發回續查後,經雄檢檢察官偵查後以 108年度偵續一字第9號案號分別為不起訴處分及提起公訴, 前者不起訴部分未經再議而確定,後者起訴部分業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653號案號審理後,再改以1 10年度易字第30號案號並依刑事通常訴訟程序審理,後於11 1年9月22日判決,嗣該案當事人對該判決均未上訴而確定在 案,此有該案刑事判決及原告趙泰宏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 ,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4  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
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
法 官 吳坤芳
法 官 林家賢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4   日 書記官 許婉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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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