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2年度,89號
TPEV,112,北補,89,20230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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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89號
原 告 菲律賓商百樂機器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維良
訴訟代理人 陳詩璇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興霖聚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432,075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740元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蘇冠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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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菲律賓商百樂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聚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