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醫療費用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2年度,77號
TPEV,112,北補,77,20230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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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77號
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

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
訴訟代理人

送達代收人 陳芷霠

上列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因與被告葉火琼間請求給
付醫療費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貳拾壹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
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
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進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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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