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費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2年度,64號
TPEV,112,北補,64,20230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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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64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
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
被 告 博愛大道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孟理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
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,246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00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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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博愛大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