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2年度,139號
TPEV,112,北補,139,20230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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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補字第139號
原 告 顏政哲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
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5,08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
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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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