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2年度,760號
TPEV,112,北簡,760,20230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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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簡字第760號
原 告 陸惠美
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
在事件,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嘉簡字第916號裁定移送
前來,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466元,然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4,21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530元,扣
除前繳裁判費3,466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64元(計算式:0000-000
0=64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翁嘉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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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