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簡字第209號
原 告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姝釧
上列原告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林麗華間請求給付票
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柒萬零捌佰柒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肆仟零捌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
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
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如數補繳,並提出系爭票據
之正反面影本,逾期未補(繳)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進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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