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司調字,112年度,11號
TPEV,112,北司調,11,20230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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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司調字第11號
聲 請 人 尹世

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顏志妃沈錫輝、張淑美、馮姿蓉間聲
請損害賠償等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 回,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請求相對人顏志妃沈錫輝、張淑美 、馮姿蓉盡速依法補發對債務人溫美珠與尤健雄兩人之支付 命令確定證明書等語,考量本件請求事項之聲明,依法律關 係性質及當事人之狀況,顯無調解之必要,揆諸首揭規定,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10  日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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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