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簡字第967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相蓉
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陽敏煜(原名:歐陽敏)間請求損害賠償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。查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
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
費,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。又裁判費部分,因上訴人上訴範圍
不明,如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,則本訴之上
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5萬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,975元;
如上訴人之真意為一部上訴,則於補正上訴聲明後,自行補繳第
二審裁判費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