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1年度,8927號
TPEV,111,北簡,8927,20230112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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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簡字第8927號
上 訴人 即
原 告 丙○○ (姓名、地址詳對照表)
法定代理人 丙之母 (姓名、地址詳對照表)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兆泉、蔡宗憲老蔡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
佰陸拾陸萬壹仟柒佰伍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
伍仟貳佰肆拾肆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
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
書記官 官逸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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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