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報酬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1年度,5001號
TPEV,111,北簡,5001,202301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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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簡字第500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蔡漢堂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麗菁間給付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
民國111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
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61,750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,955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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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