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1年度北簡字第17286號
原 告 文信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籃東明
被 告 詹金德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(未 到)
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17286號返還牌照事件,於中華民國
112年1 月19日上午9 時42分在本庭第1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
席人員如下:
法 官 詹駿鴻
書記官 徐宏華
通 譯 楊景雄
朗讀案由。
法官朗讀主文:
一、被告應將TDR-0665號車牌兩面、行車執照一張返還原告。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,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。
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:
一、原告主張,被告於民國106 年8 月1 日與原告簽立自備車輛 參與經營契約書,由原告提供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牌照給被告 使用,但被告違約等,已經原告提出契約書影本、逕行舉發 罰單等為證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、第 279 條第1項規定,可以認定,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。三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,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
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100006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