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簡字第17161號
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
詹凱傑
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如琇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查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42,058元(見原告民國111
年12月15日民事陳報狀,原告已補繳裁判費)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