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使用補償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1年度,15410號
TPEV,111,北簡,15410,202301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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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北簡字第15410號
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
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
複代理人 王柏興
被 告 唐蘇政嬌
訴訟代理人 趙英豪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,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,876元,及自民國111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6,餘由原告負擔。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;被告如以新臺幣141,87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、聲明:坐落於新竹市○○段○○段0000○0000地號土 地(下稱系爭84-2、84-3地號土地)為中華民國所有,由原 告所管理。被告於系爭84-2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編號新竹市○ 區○○街00○0號未辦保存登記之磚造平房、石棉瓦棚架、柏油 地(出入口),於系爭84-3地號上有門牌編號新竹市○區○○ 街00○0號未辦保存登記之磚造平房,均無法律上原因而占用 系爭土地,占用面積分別為12平方公尺、14平方公尺,請求 按土地申報地價之年息5%計算之土地補償金,  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自100年10月1日起至1 11年7月31日止之補償金,共計新台幣(下同)252,832元,計 算式如附表(本院卷第40頁),系爭84-2地號土地自102年3 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之補償金為110,650元;系爭84-3 地號土地自100年10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之補償金為14 2,182元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252,832元,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; 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答辯、聲明:被告主張租金、利息時效抗辯。以106年8 月16日起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計算方法,被告無意見 。被告就原告主張按地租5%計算無意見。系爭房屋的屋頂都 已塌陷了。
三、本院判斷的簡要說明:




(一)不爭執事項:系爭84-2、84-3地號土地上有被告所有建物, 情形如本院卷第53頁所示(本院卷第90頁)。(二)查,無權占用他人土地,土地權利人所得請求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,該不當得利的本質,因是屬於使用土地的對價, 性質上近似於民法第126條所明文規定的租金,故亦應有該 條5年短期時效的適用,被告的時效抗辯,可以採取。(三)次查,經依被告所不爭執按年息5%計算不當得利及自106年8 月16日起算不當得利,被告應給付系爭84-2地號土地的不當 得利為65,490元[計算式:(1)106年8月16日至該年底:(1,1 05[該年每月補償金]×4)+(1,105×16/31)=4,990元。(2)107 年至110年的補償金52,800(26,400×2=52,800)元。(3)111年 的補償金7,700元(計至7月底)。(1)+(2)+(3)=65,490];系 爭84-3地號土地的不當得利為76,386元[計算式:(1)106年8 月16日至該年底:(1,289[該年每月補償金]×4)+(1,289×16/ 31)=5,821元。(2)107年至110年的補償金61,584(30,792×2= 61,584)元。(3)111年的補償金8,981元(計至7月底)。(1)+( 2)+(3)=76,386]。以上總計為141,876元(65,490+76,386=14 1,876)。
四、綜上,原告依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1,876元 ,及自111年8月30日(本院卷第9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 %計算之利息,有理由,應准並判決如主文第1項。原告超出 該准許部分的請求,無理由,應駁回。  
五、本件事證已明,當事人其餘主張、陳述、所提判決意見,經 審酌後不影響上述說明及認定,故不詳論。
六、原告勝訴部分,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,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宣告被 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,按雙方勝敗比率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酌定如主文 第3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19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附表:
土地標示:新竹市○○段○○段0000地號、建物門牌:新竹市○區○○街00○0號 申報地價 占用面積 年息 月使用補償金 占用期間 應繳納補償金 13,900元 12㎡ 5% 695元 102年3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 34個月 23,630元 22,100元 12㎡ 5% 1,105元 105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 24個月 26,520元 22,000元 12㎡ 5% 1,100元 107年1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 55個月 60,500元 合計:110,650元 土地標示:新竹市○○段○○段0000地號、建物門牌:新竹市○區○○街00○0號 申報地價 占用面積 年息 月使用補償金 占用期間 應繳納補償金 13,500元 14㎡ 5% 787元 100年10月1日至100年10月31日 1個月 已繳284元 尚欠503元 13,500元 14㎡ 5% 787元 100年1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 14個月 11,018元 13,900元 14㎡ 5% 810元 102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 36個月 29,160元 22,100元 14㎡ 5% 1,289元 105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 24個月 30,936元 22,000元 14㎡ 5% 1,283元 107年1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 55個月 70,565元 合計:142,182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19  日



書記官 徐宏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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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