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1年度,4101號
TPEV,111,北小,4101,20230109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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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小字第4101號
原 告 陳婉甄

被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
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所
為之判決,其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主文關於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9   日 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9   日 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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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