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小字第3780號
原 告 李家駿
被 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子寛
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遲利息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
一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「林子寬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林子寛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文衍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