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93號
原 告 楊適生
一、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黎方中發支付命令
(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21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萬4869元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扣除前已繳
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原告應於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熊祥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許靜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