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77號
原 告 涂子閎
上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對被告陳儀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在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以下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
,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王奕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張哲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