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2年度,390號
TCEV,112,中補,390,20230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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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390號
原 告 蔡勻棠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永吉間損害賠償事件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000元。
二、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江婉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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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