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387號
原 告 勝晟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前鋕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日商喜提科技
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1年度司促字
第36159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790萬881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
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
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9309元,扣除前
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萬8809元。原
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熊祥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許靜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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