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2年度,352號
TCEV,112,中補,352,202301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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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352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
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吉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萬32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
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巫惠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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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