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2年度,350號
TCEV,112,中補,350,20230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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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350號
原 告 夏友鴻


被 告 戴文青
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文青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0
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慧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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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