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2年度,331號
TCEV,112,中補,331,20230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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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331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

送達代收人 陳冠樺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黃顯權
聲請發支付命令(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594號),惟被告
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萬7966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
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
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巫惠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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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