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2年度,25號
TCEV,112,中補,25,20230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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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25號
原 告 周建瓴
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庭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萬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
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6
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蕙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楊思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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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