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2年度,175號
TCEV,112,中補,175,20230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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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175號
原 告 劉莉雪
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彥文九裕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
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
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熊祥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許靜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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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九裕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