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中補字第12號原 告 黃鉑崙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威臣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0000000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771元。二、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