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話費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2年度,111號
TCEV,112,中補,111,20230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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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補字第111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詹舒晨發支
付命令(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786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,450元(即上開
支付命令請求之金額加計擴張請求之金額)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
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原告應於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蔡汎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錢 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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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