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1年度,894號
TCEV,111,中簡,894,202301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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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簡字第894號
上 訴 人 張順嬌

上列上訴人(原審被告)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南投縣張琯溪
公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台幣(下同)6萬2316元,應徵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逾
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添喜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

書記官 黃舜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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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