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簡字第3437號
上訴人 陳志峰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毓卿等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7100元
,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
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