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簡字第2434號
原 告 施建志
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
複代理人 施竣凱 律師
楊承頤 律師
被 告 黃瓊慧
訴訟代理人 李基源
陳宏威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事證未明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