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簡字第1664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
被 告 潘建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1月17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宣判。
理 由
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 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,原定民國112年1月10日下午2時 宣判,惟因本件承審法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確診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(COVID-19),並須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隔離 政策強制隔離,致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,為免再開辯 論之程序繁複,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,爰依前 揭規定,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159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蔡汎沂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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