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1年度,5308號
TCEV,111,中小,5308,202301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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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小字第5308號
原 告 台北捷福興亞細亞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加藤太樹
訴訟代理人 李靜宜
被 告 山形心心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三浦敏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之住所地在臺 北市大同區,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士林區,均屬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之轄區,此有民事起訴狀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查詢服務在卷可證;且兩造均表示合意移轉管轄,並由原 告提出聲請,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,本院爰依職權裁定移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為本事件之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 1  月   5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巫惠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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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捷福興亞細亞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山形心心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心心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心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