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中小字第5262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
被 告 陳正生 籍設臺中市西屯區市○○○路000號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,753元,及自民國94年1月22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.8計算之利息;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,上訴於法不合,得逕予駁回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