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中小字第5258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
被 告 賴品竹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,434元,及其中㈠新臺幣5,554元自 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.75 計算之利息;㈡新臺幣62,677元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由被告負擔。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慧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