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1年度,5254號
TCEV,111,中小,5254,20230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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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中小字第5254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
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
被 告 顏佩榆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
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,826元,及其中新臺幣38,944元自民國
97年7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.98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18 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18  日
書記官 洪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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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