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1年度,5043號
TCEV,111,中小,5043,202301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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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中小字第5043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魏鋒生
林俊龍
被 告 何芸婷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0樓 (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個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31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蕙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31  日 書記官 楊思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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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