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中小字第5035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
被 告 王曉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
附表:
債權本金(新臺幣) 利息計算期間 (民國) 年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(民國) 年 息 19286元 94年1月2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19.8% 94年2月22日起至110年7月19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1.98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年息3.96% 19286元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.2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