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1年度,5025號
TCEV,111,中小,5025,20230106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中小字第5025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

被 告 楊宗哲楊宗翰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
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,780元,及⑴其中新臺幣13,345元自民國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71計算之利息;⑵其中新臺幣6,776元自民國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.21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6 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陳慧津

1/1頁


參考資料